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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知识实施交流
    企业国有资产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来自:原创  更新日期:2009-05-06 点击:780次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于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国资法的施行意味着我国价值数十万亿元的国有资产监管将有法可依。

    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

    在企业国资法中,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被明确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法津的正式实施将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国资法共分九章七十七条,主要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

    针对公众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国资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此外,法律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身份的定位,而完善出资人制度被视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资法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他认为,这意味着国资委未来的改革方向将是做“干净的出资人”,向资产运营中心和控股公司的方向转变。

    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企业国资法明确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四层监督”体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在国资法中,“国有企业”这个称呼也被“国家出资企业”所取代。以资本结构为基础的新称谓意味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核定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的,意味着进一步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是通过法律规范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能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了完善相关制度,更要加强对企业高管的管理。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直接负责资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也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过,李曙光表示,法律对党的组织部门与国资委对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与任免方面的权限没有作出规定,各地的体制也不尽一致。有的省市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任免权在党的组织部门,有的则在国资委。今后还需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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